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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宁某甲,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5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吴川市看守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宁某甲于2013年12月13日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6505****)搭载李某某由吴川市**街道往**村方向行驶,20时30分,当车行驶至**S2**线***** ****(吴川市**镇**村**路路口路段)时,与行人陈某甲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宁某甲受伤,陈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吴公交认字[2014]第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宁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甲无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吴公(司)鉴(尸)字〔2014〕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鉴定,被害人陈某甲因该起车祸致全身多处损伤,引起多器官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黎某甲、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林小杰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湛江市特殊监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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