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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甲妨害公务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宁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62********,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街道**社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宁某甲与宁某乙、宁某戊、宁某己(三人已判刑)等人以广西浦北县**集体土地,且未被征收完全为由,去到浦北县**园区**木业附近的横冲麓施工现场,辱骂在场进行维护性施工的政府干部,其中部分村民强行冲入警戒区域内用钢管等器械打砸施工车辆。到场的公安人员对村民的打砸行为警告制止时,宁某甲等人又转而用钢管追打公安人员,现场施工被迫停止。

被告人宁某甲于2020 年1月15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钢管、铁铲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宁某丙、宁某丁、宁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江某某、刘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江某某的伤情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证人的辨认笔录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等;8.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甲结伙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梅丽

检察官助理曹淑燕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宁某甲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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