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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宁某甲,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凌晨2时许,宁某乙和其女朋友陈某甲在吴川市**村牌坊附近争吵,引起在楼上聊天的何某甲、何某乙、叶某某和“亚*”等人的注意,何某乙叫宁某乙小点声,宁某乙与何某乙因此事发生口角,何某乙将宁某乙推倒在地上四、五次,宁某乙打电话叫宁某丙(刑拘在逃)过来帮手,后宁某丙和一名男子来到现场,宁某丙和他一起来的男子用拳脚殴打何某乙,在场的何某甲、叶某某和“亚*”等人过去拦架,之后何某乙往**村内方向走去,这时宁某丙跑去追何某乙,何某甲和宁某乙也跟着跑去追宁某丙、何某乙。宁某丙、宁某乙没有追到何某乙,宁某丙用拳头殴打何某甲,将其打倒在地上后,宁某丙回到原先的地方,何某甲从地上拿起一块砖头殴打宁某丙的头部,何某甲想继续殴打宁某丙时被在场的叶某某拦开了,双方互相吵架。因宁某丙的头部被殴打出血,陈某甲打电话给陈某乙说宁某丙被人殴打一事,接着被告人宁某甲等人开车来到现场,宁某甲下车问是谁打伤其弟弟宁某丙的,宁某丙说是何某甲,宁某甲拉住何某甲的手问何某甲为什么打伤其弟弟宁某丙,何某甲叫宁某甲放手,宁某甲让何某甲交代清楚之后才能离开。后宁某丙趁机从后面用砖头打了一下何某甲,何某甲想走,宁某甲和宁某乙还是拉着何某甲不让他离开,宁某丙继续在一旁伺机殴打何某甲,并将何某甲推倒在地上。何某甲爬起来后,宁某甲和宁某乙、宁某丙又继续拉着何某甲,宁某丙又举起拳头打了一拳何某甲头部。                      

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6.鉴定意见;7.辨认照片;8.视听资料;9.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甲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颖娴

2020年4月15

附:

    1.被告人宁某甲现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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