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658号
被告人宁某甲,男性,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69********,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宁某甲与宁某乙(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至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小哨老公山上采用破坏的方式盗窃了9根铸铁管,该9根铸铁管属于云南省种畜繁育推广中心的供水管设施。2019年11月11日,宁某甲与宁某乙、王某某再次到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小哨老公山上盗窃铸铁管时被发现,宁某乙、王某某跑回租住处后被抓获,并查获盗窃的9根铸铁管。宁某甲逃离现场后于2020年3月24日被抓获。
经鉴定,宁某甲等三人盗窃的铸铁管价值合计人民币29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红东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宁某甲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被告人宁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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