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560号
被告人宁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城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宁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宁某甲于2020年2月期间,通过虎牙直播平台发布售卖游戏账号的虚假信息,待被害人欲购买游戏账号时,被告人宁某甲再以“防止毁号需支付费用、支付保证金、绑定账号需支付费用、账号被封永久使用游戏账号需另外支付费用”等理由骗取钱财,共计骗得2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2027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宁某甲于2020年2月2日,以上述方式,骗得湖南省安乡县的被害人金某某(未成年)人民币10810元。
2.被告人宁某甲于2020年2月13日,以上述方式,骗得江阴市的被害人潘某某(未成年)人民币9460元。
被告人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宁某甲退赔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9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周某某、宁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潘某某、金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宁某甲的供述;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吉静静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南城县天井源乡田螺石村安坑组1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