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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甲诈骗案)_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川检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宁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川县****组,住该村,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侦查机关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9月19日,2019年9月24日我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宁某甲同意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宁某甲为偿还个人欠款,采用虚假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及虚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抵押向被害人王某某借款人民币9万元。此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经侦查,2016年10月25日宁某甲被侦查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网上追逃,2019年8月20日宁某甲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借据、车辆买卖协议、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经营权证、在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

2.证人证言、孔某某、宁某已、宁某丙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的土地产权证明作抵押,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宁某甲被侦查机关网上追逃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宁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属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宁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玄晨伟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宁某甲现羁押于桦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四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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