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754号
被告人宁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624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醪田镇**村**组**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宁某甲在其经营的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村**大街**号**楼**家具店内,接受参赌人员的香港“六合彩”投注,聚众赌博进行非法牟利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抓获参赌违法人员宁某乙、周某某、陈某某,查获宁某甲用于接受投注的手机1部。经查,在宁某甲手机微信里有21个不同的人的投注记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物证;
2、证人宁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宁某甲的供述;
4、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岑杰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0908****。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2册、光碟5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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