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宁汉,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青阳县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小区**幢**室。2015年3月,被告人宁汉因吸毒违法行为被青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7月,又因吸毒违法行为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被告人宁汉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宁汉与吸毒人员互相联系,以微信转账或现金方式收取购毒费用,再从微信号“yuerchushui”使用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然后按其发送的放置毒品位置的图片拿到毒品或转发图片的方式向包某某、方某某、李某某等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宁汉以1050元的价格贩卖给包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2.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宁汉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包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3.2019年8月3日,被告人宁汉以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包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4.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宁汉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包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5.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宁汉以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包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6.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宁汉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包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7.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宁汉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包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8.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宁汉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包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9.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宁汉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包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10.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宁汉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包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11.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宁汉以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包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12.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宁汉以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包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13.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宁汉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14.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宁汉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方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15.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宁汉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16.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宁汉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方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17.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宁汉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方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18.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宁汉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方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19.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宁汉以750元的价格贩卖给方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20.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宁汉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方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21.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宁汉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方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22.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宁汉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方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23.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宁汉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方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24.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宁汉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25.2020年1月1日,被告人宁汉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方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综上,宁汉共贩卖毒品25次,甲基苯丙胺数量共计约7.5克。
2020年4月28日,宁汉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包某某、方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宁汉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提取等笔录;
5电子数据:记载微信交易记录的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汉向多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少云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宁汉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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