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刑诉〔2019〕419号
被告人宁盛才,男,194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2526194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16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盛才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宁盛才因儿子宁某甲、媳妇李某某生育过多孩子导致家庭贫困而对李某某长期怨恨在心。2019年8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宁盛才得知宁某甲不在家,被害人李某某正在北流市**镇**村**组自家房间内喂养婴儿宁某癸,便决定要趁此机会砍杀李某某。尔后,宁盛才从自家厨房拿起一把砍柴刀去到李某某房间,趁李某某不备,用柴刀朝李某某头部砍去,李某某头部被柴刀砍伤后,立即抱紧婴儿逃出门口并向周围邻居大声呼救,宁盛才持刀紧追李某某,李某某逃到家门前竹根处摔倒在地,宁盛才持刀追上,继续对李某某进行砍斩。在宁盛才对李某某砍斩过程中,周围闻声赶来的邻居合力将宁盛才控制抓获,李某某被砍致身体多处受伤,宁某甲闻讯赶回家中将李某某送医院抢救。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宁盛才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宁某乙、宁某丙、宁某丁、宁某戊、宁某己、宁某庚、宁某辛、宁某壬、张某某、宁某甲、黄某某的证言;4、书证: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盛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盛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盛才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宁盛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邓扬生
2019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宁盛才现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案卷材料扫描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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