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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相宇寻衅滋事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公诉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宁相宇,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单元**室(户籍地绥化市北林区******),无固定职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因吸食冰毒于2014年4月13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2月4日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016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11月2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5日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执行。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相宇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宁相宇和宁某某(另案处理)步行至绥化市北林区**街**家属楼**号楼楼前处时,因问路与向被害人聂某某发生口角,宁相宇、宁某某将聂某某拽至附近的胡同内,用拳脚殴打聂某某致其经绥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聂某某系头部外伤、右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右液化气胸,损伤程度为轻伤。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1日将被告人宁相宇抓获犯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交易记录、视频截图、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李某某、关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聂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宁相宇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现场视频监控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相宇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相宇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闯

2019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宁相宇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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