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黄纲泉,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8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纲云,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8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宁立梅,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纲泉、黄纲云、宁立梅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黄纲泉、黄纲云、宁立梅经预谋,以宁立梅亲属宁某甲、宁某乙、宁某丙、袁某某(均另案处理)为法定代表人,在本市黄埔区先后注册成立了广州市*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广州市*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广州市*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广州市*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被告人黄纲泉、黄纲云、宁立梅以上述公司的名义,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同案人黎某某(另案处理),接受大理**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票面金额3.5%-5.8%的开票手续费)作为进项,再虚开销项发票给广州市白云区**电子厂等受票公司(收取票面金额4.3%-6.6%的开票手续费),从中赚取开票手续费差额。为应付税务检查,被告人黄纲泉、黄纲云、宁立梅制作虚假的购销合同、出仓单、送货单等销售资料,先由黎某某或受票公司垫资,再利用*甲等四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黎某某等人的私人账户实现资金回流。其中,被告人黄纲泉是*甲公司等四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注册上述公司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安排人员伪造销售合同及资金流向;被告人黄纲云负责联系人员、场地用于注册*甲等四家公司,明知上述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根据被告人黄纲泉的安排,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转账、制作虚假销售资料等;被告人宁立梅协助注册涉案公司,并担任*丙公司、*丁公司的监事和股东,明知上述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协助被告人黄纲泉、黄纲云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填写虚假出仓单和送货单。
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黄纲泉、黄纲云、宁立梅利用上述四家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873份,金额合计人民币836,205,675.65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42,154,961.75元,价税合计人民币978,360,637.40元;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81份,金额合计人民币812,690,523.44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38,157,389.03元,价税合计人民币950,847,912.47元。
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黄纲泉、黄纲云、宁立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税务登记表、发票明细表、银行账户流水、虚假合同等书证;
2.证人宁某甲、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纲泉、黄纲云、宁立梅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纲泉、黄纲云、宁立梅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以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纲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黄纲云、宁立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侯智颖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纲泉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黄纲云、宁立梅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4册,光碟7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1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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