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1335号
被告人宁维维,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82********,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五常市人,家住五常市**镇**街**委**组。2006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0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汉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维维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宁维维在昆明市官渡区北头民航家属院**栋**单元**室,对被害人余某某实施暴力、威胁后,通过微信将被害人余某某账户上的15000元抢走。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宁维维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宁维维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维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维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维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宁维维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宁维维有三次犯罪前科,未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宁维维三年零四个月以上三年零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琪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宁维维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页伍页、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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