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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自言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宁自言,绰号:“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籍贯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2013年6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2017年3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1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20年5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自言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宁自言伙同“阿海”(在逃)、“阿东”(在逃)、 “废八”(在逃)等人驾车到合浦县沙岗镇太平村委会茶江村,以被害人易某甲、罗某某赌博出千为由,在赌博现场持刀将易、罗两人挟持上车拉到合浦县西场镇安乐村委更楼村的海堤进行殴打,当场勒索现金4700元,后通过电话威胁被害人亲属微信转账15****,被告人宁自言一伙共当场勒索19700元,得手后才将易某甲、罗某某两人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归案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被害人易某甲、罗某某陈述;

被告人宁自言的供述和辩解;

证人易某乙、张某某、袁某某证言;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自言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自言曾因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平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宁自言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主要证据和全部案卷材料共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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