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宁航,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住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航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8月6日,被告人宁航以谈恋爱的方式多次编造还高利贷、给奶奶看病、交房租、赎车、洗肺、工程需要交税等事由从被害人张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廖某甲等人处骗取财物,经核算至少骗取张某某23300元、徐某某25580元、王某某425021.14元、廖某甲217479.12元。
2019年8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宁航主动陪同张某某至乐清市公安局柳市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信息及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等;
3.证人证言:到案情况;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廖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宁航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航虚构事实、隐匿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航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勇
附:
1.被告人宁航现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随案移送手机壹部(暂存于乐清市公安局)。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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