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宁顺祥,绰号“阿辉”,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90********,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所地为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4月2日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2月1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同年2月13日经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顺祥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衡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宁顺祥与被害人颜某乙系夫妻,宁顺祥于2011年入赘至颜某乙家。2020年1月31日20时许,宁顺祥怀疑颜某乙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在家中二楼发生争吵,颜某乙父母颜某甲、吴某甲听到后上楼进行调和,宁顺祥将此事告诉颜某甲,颜某甲见二人经常吵架非常气愤,遂动手分别打了颜某乙和宁顺祥,宁顺祥认为自己受了委屈,便从一楼房间的冰箱上拿起一把水果刀,用力在冰箱上砍了一刀,此时,颜某乙从二楼下到一楼的楼梯口,宁顺祥持水果刀朝颜某乙的胸口、背部等处捅刺数刀,颜某甲见状,立即将宁顺祥手中的水果刀抢下,并拨打了110和120电话。宁顺祥知道颜某甲已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颜某乙当场死亡,经鉴定,颜某乙符合遭受单刃刺器捅刺胸背部致心肺破裂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水果刀物证照片;2.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颜某甲、吴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宁顺祥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顺祥因家庭矛盾纠纷,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颜某乙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宁顺祥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鹏程
检察官助理:李玉洁
2020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宁顺祥现羁押于衡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及补充材料18页、光碟2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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