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宇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5********,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无业,山东省昌乐县人,羁押前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街道**村。该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5日被昌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昌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宇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宇某某与赵某甲结婚。2019年4月两人离婚后,被告人宇某某多次向赵某甲及其家人索要彩礼未果,遂产生杀死其全家的想法,并在2020年初开始准备汽油、砍刀、秋衣等作案工具、多次到昌乐县经济开发区**村被害人赵某乙家踩点。2020年4月13日晚,被告人宇某某再次到该村确定赵某乙家中有人后,在凌晨1时许,先将准备的部分汽油瓶及汽油桶放置于赵某甲父母家屋后,并用衣物等遮挡。在凌晨2时许,被告人宇某某驾驶车辆加速撞开赵某乙家大门后,引燃秋衣扔到被害人居住的北屋阳台下,火起后将汽油瓶扔向北屋窗户、门及墙上,火势蔓延至东侧房屋烧着屋内窗帘、床褥,在该屋睡觉的赵某乙儿子被其母亲救出。在发现被害人赵某乙逃出北屋时,被告人宇某某返回车中取出砍刀欲砍向赵某乙,两人在打斗过程中宇某某被赵某乙制服。后公安机关民警到达现场将被告人宇某某抓获。经昌乐县价格事务中心鉴定,被烧毁的电动车等物品损失价格为53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昌乐县价格事务中心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昌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6、勘验笔录:视频现场勘验检查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宇某某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犯罪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金峰
检察官助理:张 勇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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