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宇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晋中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3日10时20分许,宇某某驾驶晋C****7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往北行驶至古陶路与思凤街交叉口处右转弯往东时,与由南往北行驶刘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经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宇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宇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国强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某某某现住榆次区**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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