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658号
被告人宇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曾于2003年因抢劫罪被于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7年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17年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宇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宇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路13-1号1-11-1室内,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一袋,重约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及前科劣迹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检材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宇某某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宇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宇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宇某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茉莉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宇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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