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安东亮,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5********,汉族,小学文化,系绥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山镇平顺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绥化市**家园。因涉嫌诈骗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5月18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苏仁勇,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8********,汉族,高中文化,系绥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山镇平顺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绥化市北林区**家属楼。因涉嫌诈骗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5月18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系绥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山镇平顺村会计,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绥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5月18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绥化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望奎县人民法院管辖。绥化市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安东亮、苏仁勇、方某某涉嫌贪污、介绍贿赂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犯罪
2017年8月,绥化市政府召开新和成产业园区项目征地工作动员会。8月15日,时任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兼宝山镇党委书记陈某某在平顺村村委会召开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参加的征地动员启动会,按照市政府新和成项目征地工作会议和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明确了征地工作相关部门职责。同时,按照工作要求镇村干部负责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征地补偿工作。被告人安东亮、苏仁勇作为平顺村村委会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征地补偿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为获得更多征地补偿款,与被告人方某某相互勾结在新和成项目征收土地预告张贴当天(2017年8月16日),由方某某协助安东亮、苏仁勇购买大棚管、人参苗抢栽、种植,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对上申报工作组踏查确认验收。为了掩人耳目,2017年10月期间,安东亮又指使方某某利用其丈夫关延春的名义与苏仁勇、李某某等人签订虚假“土地承包合同”在征地对接补偿安置时,由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方某某将共同骗取的56.102万元补偿款支取,安东亮分得28.042万元,苏仁勇分得28.06万元,赃款均用于个人生活支出。
2018年初,绥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新和成产业园项目建设要求,对该项目建设区域内所涉及的高压输送线路进行迁移改造,需要征占宝山镇平顺村村民土地建设塔基,临时占用村民土地,市政府对被征地村民予以补偿。在电力部门施工时,开发区牵头成立塔基征地补偿临时工作组,负责实地测量塔基征战村民的土面积,并为每户村民制作塔基临时占地面积及补偿款发放单据。经开发区申请,绥化市政府批复高压线路迁移工程塔基征地补偿款以及塔基建设临时占地补偿款从新和成项目征地补偿资金中予以划拨。绥化市政府将塔基征地补偿资金通过开发区下拨宝山镇政府,由宝山镇政府经管中心依据塔基临时占地补偿单据向村民发放。平顺村村民补偿发放工作具体由村支部书记安东亮协助人民政府负责。随后,宝山镇经管中心将塔基临时占地补偿款打入平顺村村委会。因平顺村没有对公账户,宝山镇经管中心分批将塔基临时占地补偿款打入会计方某某的个人卡内,平顺村党支部书记安东亮依据征地工作制作的塔基临时补偿款发放单据向村民发放,被告人安东亮在协助人民政府负责该项目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由张某某代替村民签字,少向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等手段,将国家下发的征地补偿款共计26.7652万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花销。
二、介绍贿赂犯罪
2017年8月,绥化市新和成项目征地期间,征地工作组成员国土局统一征地工作站科员丁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踏查被征收土地的地上构筑物。在工作组实地踏查过程中,丁某某初次认定绥化市宝山镇平顺村村民金某某家被征地温室里栽种苗木(李子树)超高,不符合验收标准。被告人安东亮随即找到金某某妻子吴某某说:“征地工作组认定苗木超高,不符合验收标准,要想获得补偿款需要拿钱向工作人员疏通。”吴某某表示同意。之后,安东亮又与征地工作组成员丁某某沟通,让丁某某按照苗木不超高合格标准来验收金某某家苗木,并承诺不能让他白帮忙,丁某某默许同意。之后,丁某某再次踏查金某某家温室将原本超高的苗木(李子树)重新验收为合格。新和成征地对接补偿工作组与金某某、吴某某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获得补偿款后,吴某某在自家交给安东亮7.6万元人民币。随后,安东亮在绥化市北林区中心市场西门将4万元交给丁某某,剩余3.6万元被安东亮用于生活开销。
经侦查:2019年5月18日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将涉案赃款退缴。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绥化市人民政府征地预告、征地安置补偿协议、收据等;
2.证人关某某、崔某某、丁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安东亮、苏仁勇、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东亮、苏仁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被告人方某某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便利,共同骗取公款,非法占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东亮为使他人获取非法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并从中谋取私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继学
2020年3月9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望奎县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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