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涉嫌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晚上,被告人安某到花东镇富力金港城永大路、城西区马路等地,以用石头砸烂汽车玻璃窗的手段作案,先后砸烂了被害人高某甲的粤G5****白色江淮、李某某的鄂A8****白色力帆、高某乙的粤SK****银色比亚迪、王某甲的粤WH****东风日产逍客、陈某某的粤KP****东风日产、黄某某的粤AN****白色哈弗等汽车的玻璃窗,盗窃了上述车内的人民币、芙蓉牌香烟、手镯等财物一批;并将王某甲的粤WH****东风日产逍客、黄某某的粤AN****白色哈弗车内的行车记录仪毁坏丢弃。经物价认定,上述涉案车辆共计:损失价值人民币2214元。
2019年10月31日晚上,被告人安某到花东镇鸿鹤村山前大道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停车场,以同样的手段,先后先后砸烂了被害人曾某某的粤TB****白色本田凌派、被害人余某某的粤RY****白色传祺、被害人谭某某的湘L3****黑色哈弗等汽车的玻璃窗,盗窃了上述车内的人民币;并将被害人曾某某的粤TB****白色本田凌派、被害人余某某的粤RY****白色传祺车内的行车记录仪毁坏丢弃。经物价认定,上述涉案车辆共计:损失价值人民币1468元。
2019年11月10日晚上,被告人安某到花都区花东镇南溪村定溪庄路段,以同样的手段,砸烂了被害人江某某的粤A2****白色起亚牌小汽车的玻璃窗,盗窃了车内的人民币,并将车内的行车记录仪毁坏丢弃。经物价认定,上述涉案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511元。
被告人安某于2019年11月12日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安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水清
附:
1.被告人安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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