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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卫松盗窃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安卫松,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住址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卫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中午,被告人安卫松伙同李永刚(已判刑)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大道**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趁被害人时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用事先准备的开锁工具打开防盗门,李永刚在门口望风,安卫松进入房间将卧室床头柜抽屉内的一条黄金项链、两个生肖黄金吊坠、一对黄金耳坠、一枚黄金戒指、一条白金项链、一枚钻石戒指盗走,经鉴定,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367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3.证人罗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时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安卫松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卫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卫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676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卫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安卫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芳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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