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安坤明,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79********,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组。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9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0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5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文杨,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83********,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11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4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坤明、文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安坤明伙同文杨、“志某某”(另案处理),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涌路东风大街**座**房,用自己携带的钥匙模、锡纸条开锁入户,盗窃得被害人马某某放在卧室衣柜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
2019年9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安坤明去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号**房,用自己携带的钥匙模、锡纸条开锁入户,盗窃得被害人罗某某放在房内的现金人民币33300元、900加元。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安坤明、文杨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坤明、文杨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坤明、文杨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惟被告人安坤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园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安坤明、文杨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5册6卷。
3.本案扣押安坤明的VIVO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326元、钥匙模8条和锡纸条1瓶(详见安坤明B2卷第130页,涉案物品移交清单NO:0001673),扣押文杨的OPPO 手机1部、在其住处发现的戒指2枚、手链1串、手表2只、银行卡2张(详见文杨B卷第90页,涉案物品移交清单NO:0003375),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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