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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孟琪盗窃案)_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安孟琪,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95********,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住通许县**镇**村。2013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12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2月25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孟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0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安孟琪在通许县**镇**村,翻墙进入村民王某某家中盗窃未果离开。当天11时45分许,被告人安孟琪又在通许县**镇**村,翻墙进入村民吴某某家中,盗走金首饰两件及收藏的老版人民币和外币十余张。2019年12月12日,通许县公安局在被告人安孟琪家中将其抓获,并起获被盗的收藏纸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安孟琪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验笔录;4.监控截图、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指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孟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孟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孟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安孟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人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娄二磊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安孟琪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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