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安宗杰,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地为河南省淮阳市淮阳县**乡**村**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号楼**门**号。2018年7月2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8月3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红敬,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92********,汉族,中专文化,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地为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乡**村**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号楼**号。2018年7月2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8月3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永胜,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95********,汉族,高中文化,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地为河南省濮阳县**乡**村**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号楼**门**室。2018年7月2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8月3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瑞娜,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821992********,汉族,初中文化,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地为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乡**村**组**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楼**门**号。2018年7月2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8月3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82000********,汉族,高中文化,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地为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乡**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8月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8月30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11月5日由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宗杰、田红敬、黄瑞娜、李永胜、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8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月24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证据不足于2018年11月28日由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2月2日由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4月1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安宗杰同被告人李永胜、被告人黄瑞娜、被告人田红敬在与被害人陈某某签订履行网络服务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身份并编造可高价收购其网络平台的方式,诱骗被害人陈某某以明显高出市场价的价格与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多份服务合同,共计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346000元。现被告人已将全部合同款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另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田红敬同被告人某某某在与被害人苏某某签订履行网络服务合同过程中,采取上述方法,共计骗取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226000元。现被告人已将全部合同款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7.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安宗杰、田红敬、李永胜、黄瑞娜、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宗杰、田红敬、李永胜、黄瑞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合同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红敬、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苏某某合同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瑞娜、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黄瑞娜、李永胜、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安宗杰、田红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安宗杰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田红敬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永胜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瑞娜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王天裕
2019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安宗杰、田红敬、黄瑞娜、李永胜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被告人某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五册、补充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光盘一张,U盘一个。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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