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安德印,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号附**号,住贵州省贵阳市**区**区**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女,1966年1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汉族,专科文化,教学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区**镇**街散户**号,住贵州省贵阳市**区**镇**街散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1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德印、杨**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安德印告知被告人杨**自己可办理房产证,并请杨**介绍房源。杨**遂将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上麦村修建自建房的王*(已公诉)介绍给安德印,安德印、杨**等人虚构王*与李**(已公诉)存在债务关系并提起民事诉讼,获得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后安德印利用执行裁定书帮助王*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2013年10月在观山湖区十二滩项目征收中,王*利用上述房屋产权登记证等虚假材料与贵阳市观山湖区征收中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由此获得国家征收补偿款1586107.40元。事后,王*给了安德印好处费40万元,安德印给了杨**好处费10万元。
案发后,杨**已将全部违法所得退回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
证人证言:王*、李**等人的证言;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安德印、杨**的供述与辩解;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安德印、杨**等人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讯问视频、讯问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德印、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虚构事实,骗取国家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安德印、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安德印、杨**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积极退赃,酌情可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伍光容
检察官助理 韩晨霏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安德印现被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三江医院);被告人杨**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被告人杨**所退赃款10万元暂扣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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