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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徽某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公诉刑诉〔2017〕436号

被告单位安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庐江县**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韦某某。

诉讼代表人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0********,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76********,汉族,高中文化,安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5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安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6日、9月19日决定将该案退回庐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0月18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安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12月18日成立,主要生产化工产品和经营化工原材料。2013年,贵州**磷业有限公司将**公司收购,成为其全资子公司,被告人韦某某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至10月,新中远公司拖欠叶某某等406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7102666.48元。此后,上述员工多次向**公司索要工资,并向庐江县人民政府和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多次联系被告人韦某某,要求其到场处理欠薪事宜,但一直联系不上。2016年11月10日,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向新中远公司下达了庐人社监令字〔2016〕3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公司在同年11月15日9时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该公司逾期未予支付。被告人韦某某明知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而逃匿,并于同年11月16日从上海出境前往泰国,直至2017年2月9日才入境返回国内。

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企业基本注册信息、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安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欠发员工工资的情况说明、安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6-10月份人员工资统计表、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庐江人社监令字〔2016〕3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执、出入境记录等;2、证人袁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韦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宛超

2017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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