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旬检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安**,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84****421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住**********组361号,为原旬邑县**镇政府扶贫专干,2018年7月25日被旬邑县监察委员会开除公职,2018年7月27日被中共旬邑县**镇委员会除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旬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旬邑县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安某甲和受害人安某乙取得联系,在闲聊中被告人安某甲提出自己可以通过关系花7、8万元给安某乙安置正式编制工作。事后安某乙和丈夫郑**商议此事,郑**和安某甲联系沟通后觉得此事可靠,可以办理,于是筹钱办理此事。2017年1月7日晚上,受害人郑**、安某乙和好友曹**在旬邑县“豳味小厨”同被告人吃饭,席间协商好安置工作事宜并书写安置合同。后郑**通过信合ATM机向被告人信合卡6230270400009885361转账、现金的方式付给安某甲共计7万元用于给安某乙安排工作。后来,安某甲以各种理由搪塞郑**,过了一段时间后安某甲失去联系。
2、2017年2月7日晚,被告人安某甲和受害人何**取得联系,在闲聊中安某甲谎称自己姐的女儿在旬邑县安置工作花费了5、6万元,因谈了男朋友不想回旬邑工作,为了不浪费此名额可以把安排名额让给何**,但要何**支付8万元好处费。2017年2月8日受害人何**筹集到5万元通过转账,转给安某甲的信合账号6230270400009885361用于安排工作。后来,何**多次电话联系安某甲询问安排工作事宜,安某甲均以各种理由搪塞,过了一段时间后安某甲失去联系。
3、2017年3月份的一天,受害人乔**和被告人安某甲闲聊时得知安在扶贫领域有关系,能在扶贫方面给予帮助办理享受国家危房改造政策,但办理时需要支付10000元每户的费用。后乔**在其父母及岳父名下共办理两户,交给安某甲20000元,安某甲为了掩饰其非法占有目的,向受害人书写借条。
4、2017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安某甲借助其扶贫干事身份,以享受国家危房改造政策为名骗取乔**后,乔**为了让其亲戚文**也享受上,安某甲又采取享受国家危房改造政策为名骗取文**1.5万元。
5、2017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安某甲借助其扶贫干事身份,以享受国家危房改造政策为名骗取乔**后,乔**为了让其亲戚杜**也享受上,安明利又采取享受国家危房改造政策为名骗取杜**1.5万元。
6、2017年1月4日,被告人安某甲借助其镇扶贫干事身份,承诺让赵**享受国家危房改造政策为名骗取其20000元,安某甲为了掩饰其非法占有目的,向受害人书写借条。
7、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安某甲借助其镇扶贫干事身份,以承诺给张**办理享受移民搬迁政策为名骗取张**1.5万元。安某甲为了掩饰其非法占有目的,向受害人书写借条。
8、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安某甲借助其镇扶贫干事身份,以承诺给李某甲办理享受移民搬迁政策为名骗取李某甲1.2万元。在受害人多次催要下,2017年7月份,安某甲退还李某甲8000元。
9、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安某甲借助其郑家镇扶贫干事身份,以承诺给李某乙办理享受移民搬迁政策为名骗取李某乙1.2万元。在受害人多次催要下,2017年7月份,安某甲退还李某乙1800元。安某甲为了掩饰其非法占有目的,书写了借条。
10、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安某甲以承诺给李某丙办理享受移民搬迁政策为名骗取李某丙1.5万元。安某甲为了掩饰其非法占有目的,向受害人书写借条。
11、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安某甲以承诺给李某丁办理享受移民搬迁政策为名,骗取李某丁1.6万元。
12、2017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安某甲以承诺给李某戊办理享受危房改造政策为名骗取李某戊1.2万元。在受害人多次催要下,2017年7月份,安某甲退还李某戊1.2万元。
13、2017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安某甲以承诺给李某己办理享受危房改造政策为名骗取李某己1.5万元。在受害人多次催要下,2017年9月份,安明利退还李某己6000元,8月中旬退还5000元,10月份退还4000元。
14、2017年6月18日,被告人安某甲以承诺给郑**办理享受危房改造政策为名骗取郑**3万元。安某甲为了掩饰其非法占有目的,向受害人书写借条。
15、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安某甲以承诺办理享受危房改造政策为名骗取燕某甲、燕某乙兄弟3万元。安某甲为了掩饰其非法占有目的,向受害人书写借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拘留证、到案说明、借条、短信、合同复印件等。
2.证人曹**、安某乙、杨**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安某乙、何**等15人的陈述;
4.被告人安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没有安排他人工作和为他人帮助工作调动的能力,虚构事实,编造虚假信息关系,利用“合同”诈骗被害人郑**、何**二人人民币12万元;利用自己扶贫干部身份,以承诺给村民享受国家在危房改造和移民搬迁方面的政策为诱饵,诈骗村民13人计22.7万元。累计诈骗34.7万元,用于个人大肆挥霍和其他支出,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东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旬邑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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