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安星(曾用名王安),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00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路**巷**号楼**单元**室,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0日至12月1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9日至11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安星与被害人郑某某(男,35岁,山东省人)在北京市顺义区结识,安星向郑某某谎称自己叫王安,以可以帮助郑某某通过投资挣钱为由骗取其信任,后郑某某将自己办理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光大银行信用卡、交通银行信用卡、兴业银行信用卡、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国银行信用卡以及中国银行储蓄卡交给安星用于投资,同时还将通过网络办理的1.8万元贷款给予安星,同时安星还使用郑某某的手机支付宝花呗进行透支。后安星使用郑某某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其间归还过部分信用卡及网络贷款的钱款,但未能全部如期归还,至2019年7月份郑某某报警时,信用卡尚欠款人民币8.6万元,网络贷款欠款人民币1万余元。经郑某某多次催促,安星仍未归还钱款。被告人安星于2019年7月24日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安星朋友代为归还郑某某钱款,郑某某对安星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星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安星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减轻处罚,安星获得被害人郑某某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星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程传华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安星现在取保候审期间。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内含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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