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刑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安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6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龙华镇**村**号,住景县龙华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安某提供其位于景县龙华镇**小区楼房及平房等地点作为赌博场所,供杨某等人在其中进行赌博,该赌局持续一个月左右,安某从中抽头获利。
案发后,被告人安某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二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安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郝某等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的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国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390328****。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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