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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代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688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4********,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2018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白山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安某某、代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开发区**小区**期**栋楼楼道,选定作案目标后,安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剪断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室门口的一辆黑色路基亚牌电动车的电源线,与代某某共同将该车推至同栋楼其他楼道处停放,二人又采用同样方式将被害人盛某某停放在21层楼道口的一辆黑色好耐奇牌电动车推走,后二人将两辆电动车盗走。当日,电动车卖给他人,车款被二人均分。经鉴定,涉案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34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归案经过、谅解书、前科劣迹;

2.被害人张某乙、盛某某陈述;

3.被告人安某某、代某某的供述;

4.价格鉴定意见

;5.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戴若璇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01997****。

2.案卷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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