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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余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余某某,绰号蚊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村**组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6月25日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6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安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5********,土家族,小学肄业,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室。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6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因经济紧张,邀约安某某到湄潭县盗窃财物,因未发现盗窃目标遂离开。次日1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伙同安某某再次驾车到湄潭县,二人窜至湄潭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被害人张某某家,被告人余某某在门口放哨,被告人安某某入户后盗窃人民币1,500.00元和一枚铂金戒指,随后,被告人安某某将盗窃财物交给余某某,同年3月26日,被告人余某某将铂金戒指变卖给回收黄金商贩,获赃款560.00余元。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安某某、余某某被赤水市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安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4月24日,经赤水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铂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29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安某某、余某某亲友分别退缴赃款1,600.00元,赤水市公安局已返还被害人张某某损失2,7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某、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大利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安某某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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