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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吴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984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61994********,彝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乡**村**社**号,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乡**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 2020年3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 2020年4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乔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61993********,彝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乡**村**社**号,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乡**村**社1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 2020年3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 2020年4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61993********,彝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社区居民委员会****,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社区居民委员会****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 2020年3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 2020年4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乔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61987********,彝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乡**村**社**号,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乡**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 2020年3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 2020年4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乔某甲、吴某某、乔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6 日凌晨,被害人刘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KTV因故与被告人安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后在昆明市盘龙区**村**旅社旁,被告人安某某、乔某甲、吴某某、乔某乙持伞把、啤酒瓶等工具打伤被害人刘某某。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乔某乙被民警抓获。2020年3月17日,在民警电话通知下,被告人安某某、乔某甲、吴某某到公安机关归案。经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序鉴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安某某、乔某甲、吴某某、乔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邵某某、崔某某等证言和辨认笔录5、刑事谅解书;6、现场辨认笔录;7、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乔某甲、吴某某、乔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造成重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安某某、乔某甲、吴某某、乔某乙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四毅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乔某甲、吴某某、乔某乙被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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