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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岩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公开版)_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第一部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性,1995年6月3日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95060340125328221995********,布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住勐海县打洛镇曼山村委会曼丙小组64号勐海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1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安成林,男性,1991年5月31日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91053155185328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住勐海县西定乡西定村委会团结大寨55号勐海县**乡**村委**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9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安成林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岩某某与岩叫(未抓获)、“小宝”(身份未核实)一起驾驶摩托车去接准备偷越国境人员,三人到达打洛五分场时被告人安成林电话联系岩某某告知其已经到接应地点,随后岩叫让岩某某在勐板村等候,其与“小宝”前往布朗山吉良村附近小路接到准备偷越国境人员陈亦帆、曾留、王辉。因“小宝”的摩托车坏了,岩叫安排“小宝”带着三名客人走路,其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到勐板村让岩某某一起去接客人,随后二人驾驶摩托车与“小宝”汇合,6人在勐海县打洛镇曼卡老寨附近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某、安成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安成林违反国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胜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岩某某、安成林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涉案手机、汽车等物品暂扣于勐海县公安局;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量刑建议书》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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