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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李某某等3人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公诉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汉族,初中,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县,住甘肃省陇南市********2015年3月9日因驾驶出租车堵塞天水火车站站口被麦积区公安分局巡逻防爆警察大队给予警告处罚;2017年3月22日因驾驶出租车拉客与客人争执被麦积区公安分局巡逻防爆警察大队给予警告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0月14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8年12月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019年7月4日,经秦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汉族,高中,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区,住甘肃省天水市**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0月14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6日逮捕。

被告人马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回族,高中,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区,住甘肃省天水市**区**大道**家园**幢**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30日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李某某马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12月2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2019年4月12日、2019年6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7日,被告人安某某驾驶甘E*****号出租车回**县**镇老家,在途径天水市**区**路段时,和郭某某驾驶的甘K*****号出租车因为超车竞速发生矛盾,双方争执中安某某撕扯郭某某致其颈部有轻微抓痕。后郭某某纠集朋友数人在**县**镇找到安某某要求处理抓伤他的事情并报警。**县**镇派出所民警现场了解后告知双方当事人去案发地**派出所处理。10月9日,**区**镇派出所依据110指令进行受案登记,但再通知双方进行处理时,自称已私下处理完毕。

10月7日晚22时许,被告人安某某即歪曲事实,隐瞒双方超速引起纠纷以及撕扯致伤陇南出租车司机郭某某的真相,在天水出租车司机的微信群发布了他在成县被甘K*****出租车逼停,双方纠集多人辱骂、威胁他,以及质问他天水出租车在成县为什么拉人等虚假信息以及煽动、挑唆天水、陇南两地出租车司机矛盾的言论,该虚假信息和煽动性言论被广泛关注、转发。

2018年10月8日,因为国庆期间多名游客投诉天水出租车行业各种乱象,运管部门加强管理,对个别司机进行处罚。天水出租车司机也在各自微信群里开始抱怨天水高铁南站黑车载客、出租车运价低、出租车加气等问题。被告人李某某即在这个时机组建微信群,并在群里发布煽动性言论,煽动出租车司机聚众、停运,对政府相关部门施加压力。同时借安某某前期发布的关于陇南司机刁难天水出租车司机的信息继续炒作,煽动,挑唆天水、陇南两地出租车司机矛盾,扩大影响。被告人马某也在微信群里积极参与,积极发声,转发、或者发布煽动性言论。

2018年10月11日10时许,郭某某驾驶甘K*****出租车到天水地校附近后约安某某见面解决纠纷,随即马某、安某某等人陆续赶到现场,将甘K*****拦停,后伙同其他多名天水出租车司机将郭某某送南站运管分局处理,并将事态进展随时在微信群内公布,挑唆天水司机拦截陇南牌照的出租车并且往天水高铁南站聚集,对天水高铁南站秩序造成影响。在公安、运管等部门积极处置下,16时许天水高铁逐渐恢复了秩序。而李某某、马某等人依然在微信群里持续发布或者转发煽动性言论,继续煽动闹事。19时许,天水市**区**大桥附近陆续出现80余辆出租车停运、聚集和100余名出租车司机聚众、拦截其他正常运营出租车的事件,该事件持续到22时许才被有关部门疏散完毕,聚集期间,造成交通阻塞、周边车辆群众出行受阻。同时,天水市**广场等地也出现三起拦截正常运营出租车的行为。当晚,李某某再次通过他组建的微信群发布长篇文章,不仅积极肯定、夸奖当天出租车司机的聚集、停运、闹事行为,为这些行为鼓劲加油。还继续煽动进一步停运、闹事。马某等人也跟风转发、并且积极行动,其中马某还公布一些仍然正常运营的出租车牌照号,对他们进行辱骂、威胁。而安某某明知矛盾导火线系自己虚假信息诱发,仍然隐瞒真相,不及时澄清事实,坐视事态愈演愈烈。在李某某于2018年10月11日再次发布煽动言论后,该停运事件持续发酵,**区、**区两地出租车基本全部停运。直至2018年10月15日,经公安、运营等部门协调、处置,天水出租车陆续恢复运营。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李某某、马某煽动多人聚集,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破坏交通秩序,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被告人安某某、李某某、马某均为首要分子。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永军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马某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11册共1427页。

3随案移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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