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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柳某某聚众斗殴案)_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200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街**社区,住敦化市**街。曾因犯聚众斗殴罪,2018年9月10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19年8月30日被特赦。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12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7月21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1日被敦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柳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住敦化市**街。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12月20日被本院不起诉;又曾因犯聚众斗殴罪,2019年11月21日被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7月21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1日被敦化市公安局执行执行逮捕。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柳某某、陈某某(相对不起诉)、张某某(相对不起诉)、曹某某(相对不起诉)涉嫌聚众斗殴罪、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

2020年7月6日19时许,在敦化市胜利街渤海广场,邸某某、巴某某(不满16周岁)等人在玩耍时将自行车停放在广场石碑南侧通道上,陈某某在该通道上行走时以自行车挡道为由与邸某某发生口角,后陈某某通过微信纠集被告人安某某,安某某纠集被告人柳某某、孙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邸某某通过电话纠集张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曹某某、张某某等人,双方人员到达渤海广场石碑后侧后使用拳脚相互厮打。后柳某某被抓获到案,安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

二、安某某诈骗的犯罪事实

2020年5月10日,在敦化市渤海街中信尚城小区门前,薛某某(已判决)等人为骗钱花,伙同被告人安某某、杨某某(已判决)、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使用微信冒充女性与被害人申某某打字聊天,安某某、杨某某、孙某某在旁给薛某某出主意,让薛某某回复的内容更容易让对方相信,利用申某某想发生性关系的想法,索要申某某钱款,为进一步取得信任,安某某将朋友李某某(不满16周岁)叫来,让李某某与申某某发语音和视频通话,使申某某相信对方确实是女性,收到申某某转账3000元后拉黑。后安某某在宾馆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门诊诊断书、刑事判决书、损伤鉴定所需材料告知单、办案说明、常住人口查询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刑事判决书、特赦裁定书等书证;

(二)证人张某某、孙某某、巴某某、邸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南某某、薛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被害人申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安某某、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指认现场笔录、扣押笔录、清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六)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柳某某被他人纠集,在公共场所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聚众斗殴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诈骗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犯有数罪,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恩禹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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