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3X,汉族,初中文化,保安,户籍地黑龙江省**市**市**农****区*委*组**号,现住北京市**区****小区*号楼地下室,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由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政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719********2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广西**县*镇**村**队**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高***号*楼,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由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政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安某某、蒋某某受谢某某(另案处理)高额工资回报的引诱,参加其创办的名为“循环红利卡”虚假国家项目,被告人安某某为其中一个大区的项目经理,被告人蒋某某为项目的总统计员。被告人安某某受谢某某指使发展下线,创建微信群,以加入“循环红利卡”项目可以得到福利为由,收集他人个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居住地址等信息5520条,提供给谢某某,同时还帮助其核对8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并提供给她。
被告人蒋某某创建四个微信群,通过其中的“9大团队210报单室”微信群,收集、统计、提供141537条公民个人信息给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手机、电脑等物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单、团队股权项目团队架构报名统计表、微信截图等书证;证人魏某某证言;被告人安某某、蒋某某供述和辩解;现场搜查、扣押笔录等;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蒋某某共同违反国家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有关规定,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他们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蒋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月春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政和县看守所,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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