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自称安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佤族,半文盲,农民,户籍缅甸佤邦营盘区**乡**村。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8月7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2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自称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佤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缅甸佤邦邵帕龙八区**乡**村。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8年8月7日被沧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2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赵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于2018年11月2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7日20时12分许,临沧边防支队勐董边防派出所民警到**宾馆进行检查。检查中至**房间时,**房间的客人拒绝开门,民警便破门而入后,发现被告人安某某和赵某某,民警立即对二人进行控制,并对该房间进行搜查。经搜查,在靠窗的床下发现两个黑色双肩背包,被告人安某某和赵某某对自己携带的双肩包进行辨认,经对查获的双肩包进一步搜查,从安某某携带的双肩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990.7克,赵某某携带的双肩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961.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查函等;
2.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证照片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赵某某运输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维芳
2019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2.查获的毒品现存于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
3.移送侦查卷2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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