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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郭某某单位受贿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公刑诉〔2018〕112号

被告单位曹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住址:山东省菏泽市曹县...。

诉讼代表人赵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6********,任曹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住曹县**路**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曹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曹县**街道**街**号,住曹县**村**号。因涉嫌贪污罪、单位受贿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6********,汉族,中专文化,曹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工,户籍所在地曹县磐石街道**村小区**号,住曹县**街道办事处**家属院。因涉嫌单位受贿罪于2017年9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贪污罪、单位受贿罪、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单位受贿罪,于2017年11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安某某在担任被告单位曹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主任期间,利用“**”负责曹县全县“银龄安康”团体险落实、监督的职责便利,经与曹县**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协商,由“老龄办”按照“银龄安康”团体险收取保险费6%-9%的比例暗中收取回扣款。截至案发前,曹县**保险公司通过安某某多次实际支付回扣款现金共计212006元,其中152206元交由被告人郭某某帐外暗中管理并用于“老龄办”公用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安某某家属将安某某保管的6万元退出,曹县**保险公司将尚未支付回扣款中的88154元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财政现金缴款单等;2、证人曹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安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曹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被告人安某某、郭某某,以为本单位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侵害了国有单位声誉、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 磊

检察员:孔令壮

2018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证人名单;

3、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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