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公诉刑诉〔2015〕48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6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陕西省高陵县**乡**村**组。2013年12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高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1日被高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陕西省泾阳县**镇**村**组**号。2014年5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高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6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陕西省**乡**村。2013年12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高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陕西省**乡**村**组。2013年12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高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陕西省**乡**村**组。2014年4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高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陈某某、贾某某、某某甲、岳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2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安某某、某某甲、陈某某、岳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别克轿车来到咸阳市**街,强行将介绍安某某购买拴马桩(古董)的某某乙带至高陵县姬家管委会**家中非法拘禁,要求某某乙联系卖家向安某某退钱,当晚安某某又联系被告人贾某某帮忙,贾某某等人对某某乙拳打脚踢,强迫某某乙写下一张4万元的欠条,还将某某乙带至高陵县**地勒令某某乙脱下衣服,对其身上泼洒凉水勒令其迅速联系卖家要钱。期间,某某乙家属报警,安某某取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12月23日17时许某某乙被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借条、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某某乙的陈述;3、辨认笔录;4、被告人安某某、陈某某、贾某某、某某甲、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债务纠纷纠集陈某某、贾某某、某某甲、岳某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马海洋
2015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陈某某、贾某某、某某甲、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照片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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