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1058号
被告人安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重庆市涪陵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安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在“闲聊”APP内建立麻将赌博群,组织群成员通过“巴蜀麻将”APP游戏平台打麻将赌博。安某某、陈某某作为群主和管理员对群进行日常管理,提供游戏房卡开设游戏房间供群成员打麻将赌博,并通过每场抽取人民币4元的房费抽头渔利。经查,被告人安某某、陈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在“闲聊”APP中开设赌场获利共计人民币165664元。
案发后,被告人安某某、陈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被告人安某某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安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笔录;
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陈某某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安某某犯罪后立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安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安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如退出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如退出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对陈某某作案使用的手机苹果iphone8 plus一部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蓉蓉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363835****、1899639****;
2.本案卷宗6册、光盘6张、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陈某某作案使用的手机苹果iphone8 plus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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