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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魏某某集资诈骗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安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7031963********,汉族,高中文化,大连华正兴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华正兴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省铜陵市人,户籍地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村**栋**号,现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村**栋**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4日被执行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7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户籍地所在地黑龙江省漠河县**镇**街**组**号,现住黑龙江省漠河县**镇**街**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8日被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4日被执行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乙、魏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9月11日告知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2019年7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0日、2019年8月2补查重报日。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9日、2019年6月21日、2019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安某甲与被告人魏某某共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进行非法集资。为了骗取群众信任,被告人安某甲于2018年5月22日在大连市普兰店区注册成立大连华正兴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并担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是在同年5月18日,被告人安某甲、被告人魏某某在*甲公司未取得营业执照及有关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就开门营业。被告人安某甲提供虚假的投资项目宣传资料,被告人魏某某提供公司前期组建费用,并化名“王某甲”组建业务员团队在普兰店地区通过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的形式向不明真相的群众(主要是老年人)宣传,并以华正兴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与郭某某、孔某某等34名被害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履约协议及投资成功通知单,以投资周期45天,短期内高额返利为诱饵,骗取集资款48.48万元。被告人安某甲、魏某某在收到被害人的融资款后直接用于收回前期投资、偿还个人债务、并按二被告人事先约定比例分成及日常消费。2018年5月末,*甲公司营业十余天后突然关门停业,被告人安某甲、魏某某潜逃。案发后,上述违法所得未能缴回。

另查,安某甲于2017年10月21日转让取得华正兴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公开从事融资业务。2017年11月,安某甲与安徽芜湖普唯特智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了委托融资协议(该协议于2018年4月9日终止),期间安某甲伪造*丙公司印章并制作了虚假的普维特公司履约协议用于宣传。其后安某甲以*乙公司名义先后在北京朝阳区、丰台区、西城区等地短时间公开从事融资业务。2017年12月15日、25日,北京**公司在北京朝阳区经营期间先后与被害人李某甲、刘某甲签订了借款合同、履约协议及投资成功通知单,骗取集资款31.6万元。被告人安某甲将二被害人的融资款直接用于偿还前期投资及日常消费,并未实际履行其与*丙公司的委托融资业务。现此款项被告人安某甲已挥霍无法追回。

案发后,被告人安某甲、魏某某被抓捕到案。公安机关自被告人安某甲随身携带物品中查获人民币1 000元,并予以扣押。

到案后,被告人安某甲、魏某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无;2.书证:营业执照、企业查询相关材料、投资人情况一览表、委托融资协议书、承诺书、审计报告、户籍证明、临时羁押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龚某某、潘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被害人郭某某、孔某某等36名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安某甲、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文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甲、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甲、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为安徽芜湖普唯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融资的名义对外进行集资,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甲、魏某某系共同犯罪,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魏某某又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昌昆
代理检察员:  张洪亮

2019年9月12日

附:

1. 被告人安某甲、魏某某现被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材料贰份;

4.附被害人名单:被害人郭某某、孔某某、张某甲、姜某甲、马某某、王某乙、岳某某、朱某某、邹某某、陈某甲、某某乙、陈某乙、于某某、吕某某、肖喜柱、赵某甲、某某丁、姚某某、刘某乙、杜某甲、姜某乙、王某丙、张某乙、牟某某、刘某丙、杨某某、杜某乙、赵某乙、吴某某、王某丁、刘某丁、刘某戊、许某某、陈某丙、刘某甲、李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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