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安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91********,汉族,大专文化,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政府**,住北京市平谷区**镇**街**排**号(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安某某驾驶“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京Y****2)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平谷区顺平路46公里加700米处时,适有被害人赵某甲由北向南行走,该车前部与赵某甲身体接触,造成车辆损坏,赵某甲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安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安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12月17日到平谷交通支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安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魁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平谷区**镇**街**排**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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