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一部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现住新泰市**路**号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6月27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22时45分左右,被告人安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新泰市小协镇光明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协镇郭家泉村路段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郭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郭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安某某弃车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安某某发生后事故弃车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安某某到新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二中队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马**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新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