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诸城市**路**庄**巷**号。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18时5分许,被告人安某某驾驶鲁******号北京现代小型轿车沿诸城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街道**村路段处,因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遇行人过路未避让,与由东向西步行斜过路的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某某经救治无效于2020年1月29日死亡。经诸城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安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办案说明、事件单、抓获经过、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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