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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交通肇事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19〕3080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性,1980年9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71980********,汉族,专科毕业,新疆**有限公司阿克苏市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住新疆阿克苏市**小区**室,2019年9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被逮捕。2019年9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09 月08 日21 时45 分许,被告人安某某超速驾(时速43km 限速40km/h )新MR**** 号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在阿克苏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花园后门前路段时,追尾前方同方向由当事人王某某驾驶的新N1**** 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后新N1**** 号奥迪小型轿车碰该路段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武某某、苏某某,致被害人武某某当场死亡、苏某某受伤,被害人苏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2019年11月14日阿克苏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安某某负本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武某某、苏某某负本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安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戚秀萍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8096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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