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安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住西峰区后官寨镇**村**队33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宁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3时,安某某驾驶甘MD005**号新型能源轿车由东向西行至连固线1454km+400m处,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赵某某撞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赵某某经宁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30日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被害人赵某某受伤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玉含聪
检察官助理:马明祥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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