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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01196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公寓**--**--**2017年5月11日因聚众赌博被武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于2020年4月22日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3日20时18分许,被告人安某某醉酒后驾驶冀TP****号小型轿车,沿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衡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彩虹街西侧时,与由南向北横过曹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曹某某受伤(重伤二级)、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安某某驾车逃逸。事故执勤民警勘查事故现场后按肇事车辆行车轨迹将肇事司机安某某查获。民警即带安某某到衡水市永兴医院抽血,进行血液中酒精浓度检测,2020年02月14日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衡公物鉴(毒)检字【2020】0322号检验报告显示:从所送安某某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5.44mg/100mL。2020年03月01日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编号:【2020】临鉴字第00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左侧额颞顶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均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俊芝

检察官助理:秦子萌

2020年65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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