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661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61995********,汉族,初中文化,**转运中心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安徽省和县**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安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当日告知被告人安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安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诉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安某某驾驶苏G2****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扬州市杭集镇曙光路苏果超市附近路段时,与护栏发生交通事故,致车内副驾驶乘坐人被害人郑某甲被护栏戳中,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甲系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安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郑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被告人安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死亡殡葬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郑某乙、郑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主动到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艳丽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和县**镇**村委会**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诉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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