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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_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农安县,现住长春市农安县**镇**村**屯。曾因犯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14日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4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于2019年10月31日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安某某于2017年9月份至2018年4月份期间,在长春市农安县自家**店内,从网上微信名“**二手车”(真名闫某某,已判决)处手中购买上岗证57本,机动车登记证书1本 ,假车牌19副,加价倒卖给孙某某、曹某某、崔某某等人,非法获利6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孙某某、曹某某、崔某某、闫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安某某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适用普通程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波

2019年1220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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