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5********,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安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村**号吸毒被民警查获,同时在其住处查获一本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警察证件,警察证显示名字、头像均是安某某,其承认该警察证是在网上300元购买。经鉴定涉案的警察证系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无视国法,伪造警察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安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被告人安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程云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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